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竣工环保验收公示
2019年5月2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楼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条例及办法规定,自主召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以下简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通知、技术规范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及环保部门对其批复等要求进行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建设单位成立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长),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使用及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名单附后),验收工作组与会人员对照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对项目现场进行勘察调查,查验了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使用状况、环保设施的配置及运行情况,审阅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经充分讨论,提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楼(以下简称“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五环路与南城科技路交汇东北角。
项目占地面积为 14970.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1669.86 平方米。项目建成后主要用于办公,主要建设内容为第一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及地下室,配套的公用工程、室外工程及照明、绿化及环保设施等工程。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于2012年11月开工建设,2017年10月完工移交,2018年5月投入使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5]314号,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编制,并于 2005年 2 月 2 日通过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建设,2010年8月3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南城分局申请了建设项目变更名称、建设单位、占地建筑面积、法人的批复意见,取得了同意更改的批复意见,审批文号:南环更[2010]14号,同意项目使用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5)314号的环保审批文件,项目编制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844190100034669。
(三)投资情况
该项目总投资 10647.74 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150万元,占总投资的1.41%。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的范围,包括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内容及水、大气、噪声及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防治设施竣工环保验收。
二、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及环保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建设内容、规模、地点与环评报告表、登记表基本一致,无重大变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治理设施: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食堂含油污水采用隔油隔渣沉淀池预处理,生活污水采用三级化粪池预处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输送到市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废气治理设施:项目厨房油烟经净化系统处理后,由排放管引至楼顶高空排放。
(三)噪声防治措施:厨房油烟机、制冷机、风机、水泵等设备采取减震和消声措施。
(四)固体废物防治设施:项目运行期产生的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定期清理,统一处理。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环保设施运行效果
1.废水治理设施运行状况
项目生活污水,食堂含油污水隔油隔渣池预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设施良好,运行正常。
2.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状况
项目厨房油烟高效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设施良好,运行正常。
3.噪声防治设施运行状况
项目厨房抽油烟机选用低噪声风机及油烟净化器,并对制冷机、风机、水泵采取减振等综合处理设施已落实,设施运行良好。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水排放情况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食堂含油污水排放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2.废气排放情况
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项目厨房油烟经高效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其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要求。
3.噪声排放情况
根据监测报告结果显示,项目噪声排放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2 类标准。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监测结果显示,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经处理后排放达到环评报告及其批复要求的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无明显影响。
六、验收结论
经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项目建设规模、性质、地点、配套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内容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基本一致,落实了环评批复要求的环保设施及措施,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验收工作组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后续要求和建议
(一)持续加强日常运营管理及周边绿化,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完善环保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台帐。
(二)定期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项目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检测,确保项目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要求,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
1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
1.1设计简况。
项目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同时规划,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编制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5]314号,于 2005 年 2月 2日通过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2010年8月31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南城分局申请了东莞市人民法院审判楼建设项目变更,取得了同意更改的批复意见,同意项目使用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05)314号的环保审批文件,详见《关于东莞市人民法院审判楼建设项目申请更改名称、建设单位、占地建筑面积、法人的批复意见》,审批文号:南环更[2010]14号,项目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844190100034669。委托东莞市东城建筑规划设计院完成了项目主体工程与配套设施设计。
1.2施工简况
项目主体工程建设与配套环保设施同时建设,委托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了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施工,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建设工程资金同时预算,保障环保投资,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1.3验收过程简况
项目委托江南(中国)官方提供竣工环保验收技术咨询服务,启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委托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广东华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 3月 21 日~22 日对项目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编制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表,2019年5月2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成立了验收工作组,自主开展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提出验收意见,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2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1制度措施落实情况
(1)环保组织机构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设置环保组织机构相关职责,制定相关环保管理制度,安排人员进行环保设施维护及管理,落实环保处理设施运行台帐记录;
(2)环保费用保障措施
项目运营过程中,制定环保运营费用保障计划,落实生态环保费用支出。
三、监测概况
一、监测目的
受江南(中国)官方委托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综合楼进行生活污水、废气、噪声检测。
二、基本信息
监测要素 |
生活污水、废气、噪声 |
监测类别 |
验收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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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
广东粤辉环保工程 有限公司 |
任务单编号 |
20190318001 |
||
受检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判 综合楼 |
地 址 |
东莞市南城区五环路与 南城科技路交汇处东北 角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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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人员 |
李敏、邓鹏、杜建威 |
采样日期 |
2019 年03月21日~ 2019 年0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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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项目 |
生活污水排放口: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 总磷、动植物油 厨房油烟废气:饮食业油烟 边界噪声:连续等效A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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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 环境条件 |
2019.03.21 |
天气:晴 温度:28.0℃ 湿度:64.0% 大气压:100.9kPa 昼间最大风速:2.0m/s 夜间最大风速:2.1m/s |
|||
2019.03.22 |
天气:晴 温度:25.0℃ 湿度:73.0% 大气压:101.4kPa 昼间最大风速:2.1m/s 夜间最大风速:2.0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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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测 仪器及编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设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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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尘烟气测定仪 |
YLB-3320 型 |
C-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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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声级计 |
AWA6228+型 |
C-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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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校准器 |
AWA6021A型 |
C-019 |
|||
手持式风速风向仪 |
PH-SD2 |
C-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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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计 |
PHS-3C |
S-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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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天平 |
BMB224 |
S-009 |
|||
生化培养箱 |
LRH-150B |
S-024 |
|||
微波消解仪 |
TC-100W |
S-016 |
|||
可见分光光度计 |
T7200 |
S-006 |
|||
红外测油仪 |
OIL-8 |
S-007 |
|||
备注 |
无 |
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
限值》(DB 44/26-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30-2011)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2007)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有关章节的要求进行。主要要求包括:
1、验收监测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进行。
2、监测人员持证上岗,所用计量仪器均经过计量部门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采样前烟气采样器进行气路检查和流量校核,保证监测仪器的气密性和准确性。4、噪声测量前后用标准声源对噪声计进行校准,监测前后校准值差值不大于
0.5dB(A)。
5、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一、生活污水排放口监测结果
单位:mg/L(pH:无量纲)
(1)样品信息 |
|||||||||||
采样位置 |
采样方式 |
样品状态及特征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瞬时采样 |
微黄、微臭、无浮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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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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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日期 |
监测点位 |
监测项目 |
监测结果 |
平均值 |
标准 限值 |
评价 结果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四次 |
||||||||
2019.03.21 |
生活污水 排放口 |
pH |
7.75 |
7.77 |
7.76 |
7.78 |
7.76 |
6~9 |
达标 |
||
悬浮物 |
101 |
107 |
105 |
104 |
104 |
400 |
达标 |
||||
化学需 氧量 |
321 |
325 |
333 |
323 |
326 |
500 |
达标 |
||||
五日生化 需氧量 |
108 |
102 |
99.8 |
105 |
104 |
300 |
达标 |
||||
氨氮 |
81.6 |
81.3 |
81.8 |
81.4 |
81.5 |
-- |
-- |
||||
总磷 |
8.07 |
7.95 |
8.02 |
7.87 |
7.98 |
-- |
-- |
||||
动植物油 |
0.37 |
0.33 |
0.33 |
0.45 |
0.37 |
100 |
达标 |
||||
2019.03.22 |
生活污水 排放口 |
pH |
7.78 |
7.76 |
7.75 |
7.77 |
7.76 |
6~9 |
达标 |
||
悬浮物 |
100 |
105 |
102 |
101 |
102 |
400 |
达标 |
||||
化学需 氧量 |
333 |
334 |
336 |
342 |
336 |
500 |
达标 |
||||
五日生化 需氧量 |
106 |
98.9 |
104 |
102 |
103 |
300 |
达标 |
||||
氨氮 |
82.0 |
81.6 |
81.6 |
82.4 |
81.9 |
-- |
-- |
||||
总磷 |
8.11 |
7.95 |
8.02 |
7.87 |
7.99 |
-- |
-- |
||||
动植物油 |
0.30 |
0.40 |
0.38 |
0.39 |
0.37 |
100 |
达标 |
||||
1、执行标准为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2、本结果只对当时采集的样品负责。 |
二、厨房油烟监测结果
(1)现场测定结果 |
||||||
采样位置 |
采样日期 |
排气筒 高度 (m) |
测点面积 (m2) |
废气流速 (m/s) |
标干流量(m3/h) |
折算后工 作灶头数 (个) |
厨房油烟 排放口 |
2019.03.21 |
30 |
2.27 |
2.30 |
15658 |
12 |
2019.03.22 |
30 |
2.27 |
2.36 |
16007 |
12 |
|
(2)食堂油烟废气浓度检测结果 |
||||||
采样位置 |
采样日期 |
油烟浓度(mg/m3)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
评价结果 |
||
厨房油烟 排放口 |
2019.03.21 |
0.05 |
2.0 |
达标 |
||
2019.03.22 |
0.07 |
2.0 |
达标 |
监测点编号 |
监测点位置 |
结果Leq【dB(A)】 |
|
2019.03.21 |
2019.03.22 |
||
昼间 |
昼间 |
||
N1 |
边界东南侧外1m处 |
58.1 |
57.8 |
N2 |
边界西南侧外1m处 |
57.3 |
56.7 |
N3 |
边界西北侧外1m处 |
57.7 |
57.4 |
N4 |
边界东北侧外1m处 |
58.6 |
58.2 |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93)2类标准 |
60 |
60 |
|
评价结果 |
达标 |
达标 |
五、监测报告说明
一、检测的依据
分析项目 |
方法名称及标准号 |
检出限 |
pH |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6920-86) |
-- |
悬浮物 |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01-89) |
4mg/L |
化学需氧量 |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2002年)快速密闭催法消解法(B)3.3.2(3) |
-- |
五日生化 需氧量 |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
0.5mg/L |
氨氮 |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
0.025mg/L |
总磷 |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
0.01mg/L |
动植物油 |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2018) |
0.06mg/L |
饮食业油烟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附录A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
-- |
噪声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
-- |
采样依据 |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T 493-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附录A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
· 公示时间:2019年5月25日
· 意见反馈方式:联系电话:18664101187(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 0769-22993002(江南(中国)官方)